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400号
原告:****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鳌峰东路55号(九洲市场六期1幢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39822U。
法定代表人:林斌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洪涛,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2曰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址不明,本院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晓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邵红霞
书记员邵红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