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迎蕾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民初400号

原告:****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鳌峰东路55号(九洲市场六期1幢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39822U。

法定代表人:林斌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洪涛,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2曰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址不明,本院无法联系,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晓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邵红霞

书记员邵红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