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802民初400号
原告:****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鳌峰东路55号(九洲市场六期1幢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39822U。
法定代表人:林斌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洪涛,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蕾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因被告住址不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迎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迎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偿还迎蕾公司欠款6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度,***因向迎蕾公司购买灯具向施工工地供货,共欠款65000元整,同年由其侄女刘丽经办并出具欠条一张,另***于2019年1月22日通过与迎蕾公司对账出具收条(欠条)一张,载明欠款金额65000元整。后迎蕾公司多次催要该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迎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迎蕾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16年2月4日出具的欠条、2019年1月22日出具的收条、2019年1月22日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各1份。***未质证亦未举证。本院经审查认为:1.2016年2月4日欠条的出具人系案外人刘丽而非***,其真实性存疑,且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2.2019年1月22日开具的发票显示购买方名称为“深圳市晶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予认定;3.迎蕾公司提交的上述其他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迎蕾公司向***供货。经结算,迎蕾公司开具发票一张给***,***收到发票后,于2019年1月22日向迎蕾公司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人民币(大写)欠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事由发票1张65000.00元具条人(盖章)***2019年1月22日”。后***未偿还迎蕾公司上述款项。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欠迎蕾公司货款65000未给付的事实,有其本人出具的收条为证,上面明确记载“欠陆万伍仟元整”,足以确认。后***未偿还迎蕾公司上述款项。现迎蕾公司诉请判令***偿还其欠款6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诉请的利息标准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欠款6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7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红
人民陪审员 童 俊
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邵红霞
书记员邵红霞(兼)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