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晶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光伏(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鄂13执199号
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晶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光伏(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晶泰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光伏(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执行。
执行中,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后,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该系列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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