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民初6号
原告: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铺。
法定代表人:郑强,董事长。
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明珠广场北端(交通大道7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宝,经理。
原告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省齐星汽车车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琼
审判员 熊 飞
审判员 汪 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庞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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