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佳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佳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80886号
原告:常州市佳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惠亮,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华,男。
原告常州市佳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佳辰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雪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晨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