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晟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626民初1077号
原告湖南晟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湖南晟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晟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晟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708元,减半收取16854元,由原告湖南晟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奇志 审 判 员  胡扬名 人民陪审员  曾皇权
书 记 员  熊咪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