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03民初19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弘嘉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弘嘉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5元,减半收取4393元。财产保全费3015元。由原告弘嘉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 凌
书记员 赵华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