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404民初3681号
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诉被告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传齐、房超,被告圆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冀东公司基于以下事实提起本诉:平泉县地建混凝土搅拌站与圆友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向其支付了810000元款项。平泉县地建混凝土搅拌站又与恒盛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合同权利转让给恒盛公司。恒盛公司与圆友公司重新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又与冀东公司、圆友公司达成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合同权利再转让给冀东公司。冀东公司与圆友公司重新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因圆友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冀东公司主张退还810000元款项,并由圆友公司出具了一份退款确认书。本案中,冀东公司提交的平泉县地建混凝土搅拌站与恒盛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平泉县地建混凝土搅拌站的付款凭证、恒盛公司与圆友公司的买卖合同均系复印件,圆友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恒盛公司、冀东公司、圆友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无签订日期、无代表签字,圆友公司认为此与本案无关;在对圆友公司所出具退款确认书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又因冀东公司未提交原件检材,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因此,冀东公司无法证明其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西咸新区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晨                                     二0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