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703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组织机构代码:7262167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安义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事处前卫社区新卫街桃源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寒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圆友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安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22304.33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1年1月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在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后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04.88元,后再未查到其他大额的银行存款。
2、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栋××(权证号:3××5)房产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并于2020年12月25日在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将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活动,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440000元竞得。
3、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1年1月11日,在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案时,告知其本案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执行情况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寒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