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执593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冯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扬,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珠宝琥珀店经营者,住东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以(2021)黑1086执59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现本案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黑1086执59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传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凤臣
书 记 员 迮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