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6执593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冯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扬,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珠宝琥珀店经营者,住东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以(2021)黑1086执59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现本案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黑1086执593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传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凤臣

书 记 员 迮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