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10执323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林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977583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3576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截止至2019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本金977583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35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2月11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到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表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晨
审 判 员 曹连征
审 判 员 杨晓晨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少含
书 记 员 顾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