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9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上品家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岳增恒,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晋,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6908014714,男,1969年8月1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岭镇南屯村三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267,733.34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267,733.34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湛
审判员  陈艳秋
审判员  胡 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