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执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学府家园1号102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调字第22号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营业部11001079800059123456账号内存款176,000.00元冻结
二、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调字第22号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张旭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