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学府路1号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生态家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哈仲裁第387号裁决书,受理了黑龙江鸿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但是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仲裁字第28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