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902民初578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金沙新区。
被告:黑龙江省文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文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对原告劳动能力鉴定后应得各项赔偿;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8年9月20日在七台河市金沙新区文慧街北侧森鹏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工受伤,送往七台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骨折筋伤、左足1、5趾近节趾骨开放性骨折,住院116天回家休养。被告未给做工伤认定,原告去工伤认定超过规定时限。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恳请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询问原告,原告称森鹏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工程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给程跃勇,2018年4月份其受雇于程跃勇在森鹏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金沙新区建设工地干安装钢结构的活,同年9月20日其在吊装钢结构房架过程中左脚被砸伤住院治疗。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另,原告称其不是森鹏房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公司的职工,无工伤认定,故其诉讼请求与其陈述的事实不相符合。原告不申请变更或增加被诉主体、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综上,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预交受理费325.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