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文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0305民初45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弟弟),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黑龙江省文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2586AB栋B区5层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文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信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文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与文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由文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于2021年4月份经工友***介绍到文信公司从事建筑工程的钢筋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给***缴纳工伤保险,固定工资,约定每天200.00元,由***、***按月代发工人工资。到2021年8月份因工程没有资金周转,也不给工人发工资,疫情管控严格等因素停工,直到2022年7月16日开工,工友***打电话通知***回工地装卸车,***说每天400.00元,工资一天一开。2022年7月16日8时许,运瓷砖的货车到工地停稳后,***和***准备搬瓷砖时,工长***又指挥货车司机启动,因货车启动,车上的瓷砖倾倒,砸伤***右腿。伤后***入鸡西鸡矿医院住院治疗24天,医疗***公司支付3000.00元,***自行垫付17486.17元。***既是文信公司员工,也是该工程的项目部经理,文信公司与***、***之间的分包合同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和***的用工行为应视为代替文信公司行使的用工行为,***、文信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在事实劳动关系。 文信公司辩称,2021年,文信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地面瓷砖装饰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后***指派其弟弟***雇人装卸瓷砖,联系到案外人***,***又联系到***装卸瓷砖,文信公司在鸡西从未雇佣过员工,也没有和***有任何合同关系及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不应被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2年7月16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无; 三、合同期满时间:无; 四、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作岗位:装卸工; 五、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额:日工资400.00元; 六、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无; 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22年11月24日; 八、申请仲裁时间:2022年11月24日; 九、仲裁结果:驳回***的仲裁请求; 十、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无。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文信公司称其不了解情况,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本院认为,关于***与***二人承包文信公司在黑龙江亚尔迪新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厂房建设工程室内地面装饰项目工程,并由***负责现场管理,以及***在装卸瓷砖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清楚,已经庭审查明,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了确立劳动关系的一般认定标准,根据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文信公司并未招用***为其成员,其工作期间也不接受文信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并未达成用工合意,双方当事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故***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预缴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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