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德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8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德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迎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怀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健,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岑,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苏州德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77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苏州德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沈军芳
审判员  朱 立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