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50685号
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182851L。
法定代表人:包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学,北京华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泽峰,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广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219号楼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7749312W。
法定代表人:孟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巍,女,北京广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广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679814.8元,以及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被告与原告、中建三局公司签订《臻园一期(2#、3#、4#、5#、7#、9#、11#楼)外门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臻园一期(2#、3#、4#、5#、7#、9#、11#楼)外门窗供应及安装工作,原告已依约完成全部供货及安装工作。且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4月25日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于2016年6月8日,各方确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3596296元。根据合同约定“雇主向分包方支付保修款的数额和时间:竣工1年后支付2%,保修期满支付3%”,合同约定保修期为2.5年,即工程保修期于2018年10月25日届满,保修金为679814.8元。保修期届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支付保修金,被告均已各种借口推脱而不支付保修金,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敬请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根据原、被告双方2014年签署的《臻园一期(2#、3#、4#、5#、7#、9#、11#楼)外门窗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质保期为2.5年,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起申请并填写工程质量验收表交由物业、被告同意后方才支付。而在本合同履行中,质保金责任期内,原告负责施工的臻园一期2号楼购房人1801业主侯靖房屋门窗多出漏雨,并于2018年4月23日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现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质量鉴定检验报告书,原告负责施工之内容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索要的质保金应在履行完侯靖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并验收合格之后再行支付。现并不具备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曾在2019年及2020年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已多次告知原告业主侯靖起诉之事。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4年8月,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原告作为分包方、被告作为雇主共同签订《臻园一期(2#、3#、4#、5#、7#、9#、11#楼)外门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方拟将臻园一期(2#、3#、4#、5#、7#、9#、11#楼)外门窗工程由分包方承建,雇主同意总承包方上述委托;合同价款13596296元,其中门窗货款9517407元、安装孔4078889元;全部外窗完成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依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本工程须达到合同,达到北京市优质工程标准;分包方向总承包方、雇主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总承包方、雇主向分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雇主向分包方支付保修款的数额和时间:竣工1年后支付2%,保修期满支付3%;保修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算,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5年,保修期满后,分包工程质量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方还签订《工程保修协议书》约定:工程及各分项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如业主入伙时对工程内容提出质量异议,经雇主、物业管理人、监理单位双方确认上述质量问题无误,分包方仍有责任对其进行返工整改;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签发本工程交接证书之日起算;保修期内,如有保修问题,物业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如《客户物服务联系单》等)、电子邮件、电话、邮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形式通知分包方;所有维修项目的保修期限自维修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期限长度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规定的保修期限长度相同,如再次出现质量问题,则应再次维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分包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4月29日,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2016年6月8日,双方确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3596296元。
被告除了保修金679814.8元未付外,其他工程款均已支付。
经查,7#楼1801号房屋业主侯靖于2018年4月23日将被告起诉至本院,称房屋内存在多处墙体渗水、墙体湿软、墙面发霉等质量问题,要求被告维修并赔偿损失等。该案审理中,经本院委托鉴定,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为:渗漏水状况检查:朝阳区来广营乡土地储备项目A4地块二类居住用地7号住宅楼18层1801号房屋客厅、主卧、南次卧、北次卧、餐厅的窗边存在漏水痕迹,厨房屋顶存在渗漏水痕迹。渗漏水原因分析:根据朝阳区来广营乡土地储备项目A4地块二类居住用地7号住宅楼18层1801号渗漏水状况检查、淋水检查、渗漏水相关部位检查结果,造成1801号房屋渗漏水的主要原因如下:(1)石材、金属幕墙接缝密封不严封胶开裂、有孔洞,水可以通过不严密的接缝进入幕墙内部;(2)出屋面露天墙保温板顶边裂缝,水可以通过外露的裂缝进入保温板和幕墙内部;(3)窗主框与附框之间、附框与墙体之间缝隙未密封或密封不严,进入幕墙内部的水可以通过窗框边不严密的缝隙进入室内;(4)露天阳台排水不畅、积水,阳台落地窗下边的防水层很薄,防水密封不严,导致水进入客厅、南次卧室内地面;(5)出屋面烟道旁边积水,切角的烟道顶板与幕墙立面石材交接处有缝隙,交接缝位于烟道口内,接缝顶上立面石材阳角密封胶裂缝,雨水可以通过露天的道顶板与幕墙立面石材交接缝渗漏的底下烟道口内。
原告认为上述鉴定意见原因分析中的第(3)项门窗安装是原告施工,其他与原告无关,但门窗是否有不严密情况,以及不严密的原因是否与原告施工有关联并不明确。
被告提交2015年8月28日《5、7、9、11#楼门窗玻璃烫伤责任确认单》和2016年3月23日《现场签证单》,显示原告认可承担30%的责任,被告计算原告维持应承担的责任为48268元;被告另提交《2、3、4、5、7、9、11#楼门窗玻璃划伤责任确认单》和2016年3月23日《现场签证单》,显示原告认可承担30%的责任,被告根据原告盖章确认的《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确定的“2、3、4、5、7、9、11#楼玻璃划伤”项目费用计算原告应承担88097元,证明原告未尽成本保护义务,自己认可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原告认为上述问题已经结算完毕。
被告还提交2017年4月19日、2017年4月26日、2017年7月18日、2018年9月10日函告各一份及快递单,证明被告多次反映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要求原告维修。原告认为上述问题均已经处理完毕。
后原告向被告主张保修金,被告以7#楼1801号房屋存在原告施工质量问题未解决为由拒绝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臻园一期(2#、3#、4#、5#、7#、9#、11#楼)外门窗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保修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竣工1年后支付保修款中相当于总款项2%部分即271925.92元,保修期满后支付另外相当于总款项3%部分。涉案工程于2016年4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于一年届满时给付271925.92元。现被告逾期未付,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本院予以酌定。因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有维修事宜尚未解决,原告主张剩余质保金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及的其他应扣款问题,可待保修事宜解决后一并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广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71925.9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1925.9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9元,由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1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广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蔡 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嵇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