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永泰祥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8民初21359号
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赤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伏龙,湖南人和(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泰祥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413室。
法定代表人:王淑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凤辉,男,北京永泰祥丰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驰幕墙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泰祥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祥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驰幕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泰祥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凤辉到庭参加第一、二、三次庭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四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驰幕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永泰祥丰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286240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我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上述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永泰祥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于2013年5月和永泰祥丰公司签订《杏石口工程项目门窗合同》(以下简称杏石口项目合同)和《万寿塔工程项目门窗合同》(以下简称万寿塔项目合同)的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综合单价为1880元/平方米,暂定工程总量为8228平方米,暂定金额为15468640元。同时双方约定,门窗工程单项结算后支付工程款至95%,剩余5%尾款于质保期满后支付。我公司于2013年8月25日即已完成了门窗单项工程的各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并经开发商的施工监理单位,予以签字确认,然后便将验收合格的上述合同项下工程交付永泰祥丰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我公司依据合同要求和永泰祥丰公司的安排,如实地完成了质量保修责任。然而,永泰祥丰公司却一直拖延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并刻意拖延履行工程结算。我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和2015年3月,多次向永泰祥丰公司提交了《门窗工程结算书》,均以对方敷衍拖沓而告终。现综合我公司已提交的《门窗工程结算书》中体现的上述合同实际履行的工程量,和永泰祥丰公司实际己支付的工程款项,对方仍欠我公司工程款(含质保金)2862409.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文件28天内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因此,自上述合同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永泰祥丰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利息。综上所述,永泰祥丰公司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径,已严重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并造成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明显制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永泰祥丰公司辩称,不同意美驰幕墙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大幅减免我公司的诉讼工程款项164.3万元。理由如下:一、针对万寿塔项目,美驰幕墙公司提交的《门窗工程结算书》中提及的工程量远超出实际安装面积,我公司不予认可,实际结算面积为铝包木窗3605平方米,铝合金窗1030平方米,应减免美驰幕墙公司诉讼工程款项共计95.5万元;二、针对杏石口项目,合同约定“甲方在门窗单项工程结算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95%”,工程目前尚未竣工验收,因此我公司不存在拖欠支付工程款问题;三、我公司从未收到美驰幕墙公司诉讼状中提及的《门窗工程结算书》,双方合同中对结算时间也未做具体约定,故我公司对美驰幕墙公司提出的工程欠款利息不予认可;四、美驰幕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不过关并拖延工期,且单方面停止项目施工配合,导致我公司后期承担了大量维修和返工费用,并导致项目使用方罚扣我公司工程款总额9%,共计68.8万元,该款项应由美驰幕墙公司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永泰祥丰公司提交报案材料、吴某证言、证据说明、支票存根、银行出账记录、吴晓敏与朱森的微信谈话记录和手机短信息截屏、吴晓敏与刘军的微信谈话记录,证明其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18日和2014年11月5日向美驰幕墙公司分别另行支付了116万元和15万元工程款,由促成其公司与美驰幕墙公司合作的中间人朱森代美驰幕墙公司副总经理刘军领取。吴晓敏的报案材料载明:2013年7月中旬工程赶工期间我刚刚出国,朱森异常急迫地打电话找我,声称美驰幕墙的副总刘军托他向我公司索取一笔合同以外的个人好处费225万元,如果不给,刘军就消极怠工甚至停工,让全部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参加验收。由于当时公司资金紧张,我和朱森谈好第一笔先给120万元,扣除发票费用实给116万元,剩余第二笔105万元等到公司收到下笔货款后立即支付。2013年7月18日,我安排会计和出纳开具了116万元支票,朱森于当日来取走了支票。事后我们反复联系刘军,才知道朱森代为取走的116万元巨额支票并未直接交给刘军。这笔费用于2013年7月18日当天就通过支票背书的方式经由北京昊合宝康家具装饰中心的账户,最终进入朱森个人账户。银行出账记录显示北京昊合宝康家居装饰中心于2013年7月18日收到永泰祥丰公司的116万元;北京美铭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收到永泰祥丰公司的15万元。经质证,美驰幕墙公司称其并未收到该笔款项,不认可。本院认为,永泰祥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131万元已支付给美驰幕墙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故本院对永泰祥丰公司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5月6日,永泰祥丰公司(甲方)与美驰幕墙公司(乙方)签署了内容基本相同的杏石口项目合同与万寿塔项目合同,由美驰幕墙公司负责杏石口工程门窗项目(以下简称杏石口项目)与万寿塔工程门窗项目(以下简称万寿塔项目)。杏石口项目合同约定:第一条1.1项目名称:杏石口项目;1.2项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1.3工程内容:项目住宅外窗加工制作、运输、安装、保修、税金,包括图纸深化设计等工作;第四条工程造价:4.1美驰门窗工程单价:美驰铝包木住宅外窗1880元/平方米(该价格为所有住宅铝包木外窗的平均综合固定单价,不包含纱窗)。合同铝包木住宅外窗面积暂定为:4205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最终的结算面积为准),合同暂定总造价为:7905400元。其中供货总价暂定为5533780元;安装总价暂定为:2371620元;4.3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固定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合同总价中己含所有窗户的深化设计费、生产加工费、安装及材料费、包装费、运输及装卸费、保险费、利润、税金及应承担的风险的费用、等相关费用,均含在合同总价中,但是该价格不包含:总包配合费;第七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7.1预付款7.1.1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造价的40%作为预付款;7.2工程进度款:7.2.1当期批次成品门窗运到现场并安装完成后5日内,支付当期批次造价的45%;7.2.2门窗单项工程结算后5日内,甲方累计支付到结算总价款的95%;7.3质保金:7.3.1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门窗工程质保金,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5日内返还保修款,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7.4面积计算、结算方式:7.4.1双方约定门窗面积计/结算的具体方式为:按照门窗实际安装面积(面积以实际竣工门窗图纸的相应的安装节点而得到的副框内口尺寸计算)结算;第八条工期:8.1乙方将尽全力保障甲方的工程需要,在接到甲方书面开工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开始组织生产和安装,进场日期初步定为2013年4月28日,竣工日期初步定为2013年7月30日;第九条违约责任、索赔和合同终止:9.2付款违约: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各项工程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迟延付款造成工期延误的,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工程保修:10.1本工程的整体质量保证期为两年,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万寿塔项目合同约定:第一条1.1项目名称:万寿塔项目;1.2项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塔南;1.3工程内容:万寿塔项目住宅外窗加工制作、运输、安装、保修、税金,包括图纸深化设计等工作;第四条工程造价:4.1美驰门窗工程单价:美驰铝包木住宅外窗1880元/平方米(该价格为所有住宅铝包木外窗的平均综合固定单价,不包含纱窗)。合同铝包木住宅外窗面积暂定为:4023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最终的结算面积为准),合同暂定总造价为:7563240元人民币。其中供货价暂定为5294268元;安装价暂定为:2268972元;第四条工程造价:4.3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固定单价包干合同方式确定。合同总价中己含所有窗户的深化设计费、生产加工费、安装及材料费、包装费、运输及装卸费、保险费、利润、税金及应承担的风险的费用、等相关费用,均含在合同总价中,但是该价格不包含:总包配合费;第七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7.1预付款7.1.1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造价的40%作为预付款;7.2工程进度款:7.2.1当期批次成品门窗运到现场并安装完成后5日内,支付当期批次造价的45%;7.2.2门窗单项工程结算后5日内,甲方累计支付到结算总价款的95%;7.3质保金:7.3.1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门窗工程质保金,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5日内返还保修款,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7.4面积计算、结算方式:7.4.1双方约定门窗面积计/结算的具体方式为:按照门窗实际安装面积(面积以实际竣工门窗图纸的相应的安装节点而得到的副框内口尺寸计算)结算;第八条工期:8.1乙方将尽全力保障甲方的工程需要,在接到甲方书面开工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开始组织生产和安装,进场日期初步定为2013年4月28日,竣工日期初步定为2013年7月30日;第九条违约责任、索赔和合同终止:9.2付款违约: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各项工程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迟延付款造成工期延误的,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工程保修:10.1本工程的整体质量保证期为两年,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永泰祥丰公司(甲方)与美驰幕墙公司(乙方)后就万寿塔项目签署了《万寿塔工程铝合金门窗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万寿塔补充协议),约定:第三条工程造价:4.1美驰门窗工程单价:美驰铝合金住宅外窗850元/平方米(该价格为所有住宅铝合金外窗的平均综合固定单价,不包含纱窗)。本协议住宅外窗面积暂定为:1200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最终的结算面积为准),合同暂定总造价为:1020000元人民币。第四条其他:1.1本协议的付款、结算等其他条款同原《万寿塔工程项目门窗合同》主合同,本协议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013年6月26日,美驰幕墙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建设监理部(以下简称总后监理部)形成《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检验结论:符合规范要求,同意进行下道工序。
2013年7月20日,美驰幕墙公司与总后监理部形成《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检验结论:符合规范要求,同意进行下道工序。
2013年7月25日,美驰幕墙公司与总后监理部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意见:经审查,附框安装符合规范要求,同意进行下一道工序。
2013年10月12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设公司委托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万寿塔项目的“68德式铝包木窗”进行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传热系数、玻璃露点试验,形成检测报告,检验结论符合指标要求。
2013年11月12日,美驰幕墙公司与总后监理部形成《门窗玻璃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门窗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木门窗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验收意见:符合要求。
2013年12月16日,永泰祥丰公司与美驰幕墙公司形成杏石口项目《工程变更洽谈记录》,变更增加门窗面积279.6平方米、30.24平方米;2014年3月4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86.85平方米;2014年3月18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82.83平方米;2014年7月6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3.15平方米;2014年7月22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2.45平方米;2014年8月27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2.47平方米,执行原合同价格并入结算。共计变更增加面积487.59平方米。
2013年12月16日,永泰祥丰公司与美驰幕墙公司形成万寿塔项目《工程变更洽谈记录》,变更增加门窗面积13.08平方米;2014年2月22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15.62平方米;2014年3月20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173.25平方米;2014年8月18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0.72平方米;2014年9月3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8.87平方米;2014年10月15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1.92平方米;2014年10月28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1.92平方米;2014年11月11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40.19平方米;2014年11月18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1.92平方米;2014年12月24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3.5平方米;2015年1月4日变更增加门窗面积为8.51平方米,执行原合同价格并入结算。共计变更增加面积269.5平方米;2015年3月16日变更增费用10100元,并入结算。
2014年7月8日、9日,美驰幕墙公司委托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万寿塔项目的外窗气密性、水密性能现场检测,形成检测报告,检验结果符合指标要求。
2015年3月12日,美驰幕墙公司制作万寿塔项目《工程结算书》,有关内容如下:铝包木门窗实际完成面积3998.04平方米,实际门窗造价7516315.2元,铝合金门窗实际完成面积1284.86平方米,实际门窗造价1092131元,洽谈增加10100元,共计8618546.2元,已付款项6325296元,质保金430927.31元,应付款项1862322.89元。2015年3月13日,美驰幕墙公司制作杏石口项目《工程结算书》,有关内容如下:1.铝包木门窗实际完成面积4019.2平方米,实际门窗造价7556096元;2.铝合金门窗实际完成面积1231.58平方米,实际门窗造价1046843元。上述款项总计8602939元,甲方已付款7233780元;质保金430146.95元;本次结算去除质保金,应支付门窗结算金额为939012.05元。审理中,美驰幕墙公司称其项目经理于2014年5月、2015年3月13日到永泰祥丰公司送达上述工程结算书;第一次没有人在,第二次对方拒收。永泰祥丰公司对此不认可。
2015年4月21日,永泰祥丰公司向美驰幕墙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
2015年4月23日,永泰祥丰公司向美驰幕墙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
2015年11月27日,总后机关征地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美驰幕墙公司发送《通知》,载明:你司施工的杏石口项目13号楼东户下南侧门联窗由于下垂、合页变形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经你司多次维修,仍达不到使用效果。目前业主已经入住,多次反映此问题,经项目部研究决定,由你司重新加工。
2016年4月1日,美驰幕墙公司委托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向永泰祥丰公司发送律师函,有关内容如下:美驰幕墙公司与永泰祥丰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先后签订了《万寿塔项目门窗合同》《杏石口项目门窗合同》。美驰幕墙公司于2013年底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拿到了现场监理签发的验收合格报告,项目逐步投入使用。2014年5月初,美驰幕墙公司向永泰祥丰公司提交了结算报告,永泰祥丰公司不核实处理。2015年3月13日,美驰幕墙公司再次向永泰祥丰公司提交了上述结算报告,永泰祥丰公司既不回复异议,也不确认认可,更不支付款项。按美驰幕墙公司所报结算,永泰祥丰公司应欠美驰幕墙公司杏石口项目工程款1369159元,万寿塔项目工程款1493250.2元,总计2862409.2元。依据建设部有关建筑工程结算问题的规定“发包人收承包人结算文件28天内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及质保金按“门窗质保期自门窗工程单验收之日起2年”期满应结清。故永泰祥丰公司2015年底就应结清全部工程款项。该律师函提请永泰祥丰公司:一、请永泰祥丰公司于2015年4月31日前向美驰幕墙公司支付上述全部欠款2862409.2元。如到期未支付或无任何回复,美驰幕墙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二、美驰幕墙公司因迟迟收不到工程款和结算款,对合同所涉及的项目进行了特别处理,仅进行应急维修,保留向永泰祥丰公司追偿维修扩大等因拖欠工程款所造成全部损失的权利;合同所涉项目2013年8月25日先后验收,质保期应至2015年9月止,已超过半年。因部分业主还没有办理入住,美驰幕墙公司承诺,待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可免费为业主提供一次上门全面调试五金的服务。律师函左上方有“2016年4月1日收,钟星”的手写笔迹。庭审中,美驰幕墙公司称钟星系永泰祥丰公司员工,永泰祥丰公司称没有此人,后经本院询问,永泰祥丰公司代理人称与公司再核实,后未向本院说明核实结果。
2016年5月11日,美驰幕墙公司制作《杏石口工程款项对账单》《万寿塔工程款项对账单》。《杏石口工程款项对账单》载明合同金额8497569元,已收工程款8033780元,应收工程项463789元。永泰祥丰公司未签收。《万寿塔工程款项对账单》载明合同金额8583240元,已收工程款6325296元,应收工程项2257944元。永泰祥丰公司未签收。审理中,经询问,美驰幕墙公司称上述对账单中载明的合同金额有误,应以结算书中的合同金额为准。
2017年8月28日本案庭审中,永泰祥丰公司称万寿塔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其公司已经和发包人结算过;杏石口项目现在没有做结算;其公司与部队签署了合同,其将门窗销售给部队,美驰幕墙公司负责安装。美驰幕墙公司称杏市口项目其已经有维修记录,此项目是部队的,不对外,签字都是在部队签,签完部队收回,所有工程文件都不给其发,施工图纸、进场配件设计图纸等都被部队收回。
2018年10月15日,经本院释明,永泰祥丰公司申请鉴定,鉴定内容如下:一、对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北京海淀区万寿塔南的万寿塔工程门窗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二、对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北京海淀区的杏石口工程门窗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9年3月15日,因永泰祥丰公司拒交鉴定费,该鉴定被退回。
审理中,美驰幕墙公司称其主张工程结算款金额的依据是结算资料、工程确认单、洽商变更文件、现场实际送货的资料、双方确认的图纸、工程所有人要求的售后维修单据。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且实际入住。美驰幕墙公司于2014、2015年交给永泰祥丰公司结算文件,但是永泰祥丰公司没有回复或签字,也没有正式提出过书面异议,口头提出对于结算内容需重新核实,但是至今未核实过。经询问,美驰幕墙公司称2018年春节前永泰祥丰公司向其表示继续进行结算,并表示部队跟永泰祥丰公司已经基本结清工程款,只有部分尾款未结清,大概还剩600、700万元没有拿到。经法院释明,美驰幕墙公司不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主张其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和结算资料可以证明工程款数额;其主张工程款利息之所以从2013年8月15日起算是因为当日两个工程实际交付,但没有交付证据,因为两个工程属于部队,部队不允许签字盖章,对外公开工程内容;其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对方提交了两个项目的工程结算书,当时对方拒收,后其公司通过部队取得了对方提交给部队的杏市口项目工程结算书,其上有对方在工程结算书封面的2015年1月17日处盖章确认,该封面与其公司提交给对方的杏石口项目工程结算书封面基本一致,对方向部队提交结算文件需以其公司向对方提交结算文件为前提,由此可以倒推佐证其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向对方提交了两个项目的工程结算书;如果其公司主张的2013年8月15日竣工计息因缺乏证据得不到法院支持,希望以2015年3月13日提交结算文件之日作为计息之日。涉案两合同约定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两个工程均已验收合格且入住,但验收合格日期现已无法查实,因为当时部队对两工程的保密规定,所以没有书面材料,希望由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美驰幕墙公司与永泰祥丰公司签订的杏石口项目合同与万寿塔项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永泰祥丰公司辩称万寿塔项目中美驰幕墙公司提交的《门窗工程结算书》中载明的工程量远超出实际安装面积,应减免工程款95.5万元,且美驰幕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不过关并拖延工期,单方停止项目施工配合,导致其后期承担了大量维修和返工费用,且项目使用方罚扣其工程款总额9%,应减免工程款68.8万元,美驰幕墙公司对上述抗辩均不予认可,永泰祥丰公司对上述抗辩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虽在本案中申请对涉案两项工程进行造价鉴定,但因未按期缴纳鉴定费导致上述鉴定被退回,后又无正当理由缺席最后一次庭审,且未提交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述抗辩,故永泰祥丰公司的上述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永泰祥丰公司辩称杏石口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该项目早已实际交付,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纳。永泰祥丰公司辩称其从未收到美驰幕墙公司的《门窗工程结算书》,双方合同中对结算时间也未做具体约定,故其对美驰幕墙公司提出的工程欠款利息不予认可,而本案查明事实足以证明其已收到美驰幕墙公司关于两项涉案工程的《门窗工程结算书》,故其辩称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美驰幕墙公司已经依约完成并交付了涉案两项工程项目,永泰祥丰公司应当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关于永泰祥丰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及是否应给付逾期利息的问题,美驰幕墙公司在本案中已经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永泰祥丰公司虽提出减免工程款的抗辩,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美驰幕墙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予以支持。永泰祥丰公司拖欠工程款,应向美驰幕墙公司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美驰幕墙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美驰幕墙公司主张上述利息损失从2013年8月15日工程交付之日起算,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两项工程均已实际交付,美驰幕墙公司虽未在本案中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交付日期,但其对涉案两工程项目系部队发包的特殊性及相应证据被部队收走作出了合理解释,永泰祥丰公司在2017年8月28日本案庭审中亦自认万寿塔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杏石口项目其尚未与部队结算,且未对美驰幕墙公司关于2013年8月15日涉案两工程交付的主张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于美驰幕墙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涉案两合同均约定结算总价款的5%即861074.26元作为两合同项下的门窗质量质保金,保修期内无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5日内返还保修款,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本案中,验收合格之日应以工程交付之日即2013年8月15日为宜,故该部分款项的利息损失应从保修期满后第6日即2015年8月20日起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永泰祥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6240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1334.94元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工程款861074.26元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该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20元,由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3元;由北京永泰祥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光
审判员 郭文成
审判员 孙婉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