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7执85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1011828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天地宾馆北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2794598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执8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余款2195261.4元(为人民币,下同)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余款2195261.4元,但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各银行、国土、工商、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龙岗区南澳盘仔径凯旋湾花园的房产一批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其中一套房产,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存在高额抵押,本院不宜处分。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已查控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期限为2020年7月2日,到期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舒敏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