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4执5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张赤球,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虞永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虞永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因轮候查封而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604执5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耿红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