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顺民初字第00975号
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10118285-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和贵,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江县佳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城关镇南街264号。
法定代表人**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和贵、第三人平江县佳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美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曾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