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鑫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执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武汉鑫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喻家湖长航宿舍2栋1门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雄,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鑫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鄂0191执6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59.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其本案应尽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证实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鑫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5元或其他等同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郑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