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鑫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91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执行人武汉鑫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喻家湖长航宿舍2栋1门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雄,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开劳人仲调字[2019]第4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鑫雄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5元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书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