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81民初2987号
原告云南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省天然气宣威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得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7元,由原告云南荣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斌
人民陪审员 吕 峰
人民陪审员 范美玉
书 记 员 牛元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