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B-24-1-1地块1-14-21、2-11-21。
法定代表人:刘泳。
被执行人:广西卓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羊角山小区23栋3-4-1号。
法定代表人:张代华。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星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黄克芹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