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鑫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卓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B-24-1-1地块1-14-21、2-11-21。

法定代表人:刘泳。

被执行人:广西卓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羊角山小区23栋3-4-1号。

法定代表人:张代华。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星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黄克芹

审判员 周穆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