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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02民初4687号之一
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龙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菘培,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治国。
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玖拾壹万玖仟柒佰柒拾元叁角贰分(919770.32元),利息贰仟玖佰叁拾元壹角陆分(2930.16元),利息从2021年7月27日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以919770.32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7日,被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兆福公司)开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票人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号码,票据金额400000元,出票日期2020年7月27日,汇票到期日期2021年7月27日,出票人为兆福公司,并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20年12月21日,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案外人柳州市睿律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7月26日,案外人柳州市睿律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票据再次背书转让给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兆福公司行使票据请求权提示付款,被告不予支付,现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2020年9月14日,被告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兆福公司)开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票人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号码,票据金额519770.32元,出票日期2020年8月14日,汇票到期日期2021年9月14日,出票人为兆福公司,并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2020年12月3日,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背书转让给案外人镇江市润凯电气有限公司。2021年8月26日,案外人镇江市润凯电气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再次背书转让给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兆福公司行使票据请求权提示付款,被告不予支付,现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截止本案起诉时2021年9月27日,以本金919770.32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被告尚欠利息2930.16元,本案本息计至起诉时本息合计922700.48元,被告应按前述计算方式计息至付清为止。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季念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龙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