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96号
申请人: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364132。
法定代表人:蒋承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B-24-1-1地块1-14-21、2-11-21。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东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鑫耀公司价值114.2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远东公司以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远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耀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14.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鑫耀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