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4民初1480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融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仕龙,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鑫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龙华。
被告:***,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融安县。
原告***诉被告广西鑫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视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家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莫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