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202执151号
申请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龙华,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通达路。
法定代表人:沈治国,职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兆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202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书,通过网络查询,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等方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暂无可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执行到位xxx元,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xxx元及相应利息、费用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曾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