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新砼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被告珠海市新砼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3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XX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新砼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东1015号3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臣,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新砼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珠海市新砼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砼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承包了广州富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利香槟国际花园项目的部分工程,经介绍原告为被告在该项目建筑时提供泵车,为其灌注混凝土。原告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期间提供泵车为该工程服务。双方只有口头协议,约定了计价方式,结算时间为月结。每次提供泵车时,原告都会提供确认单让被告代表确认,且每月原告提供作业结算确认表让被告确认。被告对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工程款均能按约定支付(其中2012年3月、4月的租车费欠1214.17元),但对2012年6月的租车费24438.5元、7月的租车费17535.5元以及管道赔偿款159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拒付租车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泵车租金人民币44781.1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诉称提交如下证据:1.产品收购合作协议及产品清单;2.对账单;3.增值税专用发票;4.银行汇款清单。
被告新砼技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以前就泵车租赁达成口头协议。但原告机械老化,造成爆管,给被告造成17000元的经济损失。另外租赁费的金额也没有44781.17元。原告给被告造成损失原告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不是不付工程款,被告同原告协商过,但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债务抵消方案。
珠海新砼技公司对其辩称提交如下证据:9份签证单。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中山市坦洲镇润业土石方工程的经营者。
2001年,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确定原告提供泵车为其灌注混凝土。自2001年12月至2012年7月期间,原告一直为被告灌注混凝土。被告的工作人员***臣每月均在《润业泵车作业结算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并同时签署上“按合同核实结算”等类似语句。其中2011年12月为33750元,2012年1月、2月为28225元,2012年3月为29300元(原数据为29833元,应扣除2小时台班),2012年4月为30945.5元,2012年5月为24057.5元,2012年6月为24438.5元,2012年7月为17535.5元,合计人民币188252元。被告分别在2012年1月18日支付33750元,2012年4月25日支付28225元,2012年6月1日支付59113.33元,2012年7月11日支付24057.17元,合计人民币145145.5元。
2013月1月14日,被告的工作人员***臣签署意见,同意赔偿原告管扣和直管的损失人民币159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口头协商的方式订立了通过泵送方式浇注混凝土的合同,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原告已为被告完成了一定的泵送量,被告亦须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款项。被告主张原告必须赔偿因泵送管破裂所产生的费用,但被告并未就此提起反诉,因此,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处被告的该请求,被告可另循途径解决。被告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88252+1593=189845元,而被告已实际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145145.5元,因此,被告还须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89845元-145145.5元=44699.5元。原告请求的金额有误,本院按前述认定的金额予以支持。
被告在2012年1月支付了2011年12月的全额租金,在2002年4月支付了2012年1月和2月的全额租金,即双方已形成了2个月内须支付租金的交易习惯。被告迟延支付剩余的款项,被告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给原告。最后一期租金为2012年7月,因此被告须从2012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相应利息给原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珠海市新砼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4699.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2012年10月1日至判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邵康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