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6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新砼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庆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住所:珠海,住所:珠海市香洲银桦路****>
法定代表人:李永山。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新砼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15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质保金共计313290元,支付工程款利息(工程款利息以30279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质保金利息(质保金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7457元。因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珠海市新砼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查明被执行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处理中,本案暂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已停止经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已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新砼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王天皓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