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临港松江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4544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9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临港松江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心路1158号7幢301室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临港松江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陆 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