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9770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靓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