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1804号之一
原告:***盛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1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盛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盛构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盛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盛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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