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3274-1号
原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余桂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欣,武汉市汉阳区华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枫林,武汉市汉阳区华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南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文驰。
原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及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李志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