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5555号
原告:***,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媛娟,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体育馆路18-5号。
负责人:熊东方。
被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6座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余桂元。
上列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欣,武汉市汉阳区华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邱章敏,男,汉族,1984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兵,湖北天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邱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2022年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 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苗 培
书 记 员  方凌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