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84民初1390号 原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6座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07108365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华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体育馆西端汉川**职业技术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6244277。 法定代表人:王年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毳,湖北游于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梁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