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执20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6座5层50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武汉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武汉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工程款2059127元;支付并偿付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887元及执行费2328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2111294元。但被执行人武汉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万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211129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