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8361号 原告: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28号三阳广场A28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96346233R。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体育馆路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31659687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6座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07108365K。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汉阳区华锐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湖北警笛消防保安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7元,由原告上海二泵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红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