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3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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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196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芝,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885239XA,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口经济开发区光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三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