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三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3422号 ` 原告:**,男,1961年5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芝,江苏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三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885239XA,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口经济开发区光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南京三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