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6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阴昱瑞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0978167M,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霞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三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885239XA,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口经济开发区光明路5号。
法定代表人:包正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阴昱瑞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三乐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昱瑞能源有限公司经法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阴昱瑞能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