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932财保5号
申请人:偏关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偏关县城关镇东
门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靳某,男,1950年12月11日生,汉族,偏关县新关镇北城村人。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偏关县新关镇阳塔村人。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偏关县金都购物广场,地址:偏关县东门街太虎坡小区金都超市**。
负责人:***。
申请人偏关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偏关县金都购物广场和该商场负责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前保全:1、偏关县美佳丽小区原客都超市归***股份范围的房屋产权(价值30万元);2、偏关县金都购物广场出纳每天收回的现金和转账、微信等收款合7000元(责令其每天午晚两次收下多少交我公司多少直至还清债务);3、冻结***欠债务范围内的存款。申请人以坐落于东沟街26号房屋所有人为偏关县建筑工程公司,使用面积为1076平方米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偏关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请求查封的偏关县金都购物广场和该商场负责人***的财产所有权系被申请人偏关县金都购物广场及法定代表人***本人所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偏关县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
财产保全费2303元(偏关县建筑工程公司已预交),依法退还偏关县建筑工程公司。
审判员 武中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