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豪伟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556号
原告: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76号院C座3层C323室、C325室(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程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伟,女,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被告:***,男,。
原告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称因***已偿还全部款项故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裴悦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