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豪伟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6433号
原告: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程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娅萍,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其余信息不详。
被告:攀枝花东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
原告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东俊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颖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