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豪伟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6746号
原告: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程芳,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陆正东,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不支持支付***2018年6月份工资差额557元;2.不支持支付***2018年8月份工资6383.4元;3.不支持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70217.52元;4.不支持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法定节假日1761元及休息日加班费37567元。
事实与理由:1.2017年11月***第一次到北京参加岗位施工员考试产生的差旅费557元,已经给***报销,但本次考试成绩为不合格;2018年5月份本应参加第二次考试,但***无故不参加考试,根据公司要求扣除上次考试各项差旅费,故从6月份工资扣除。2.***2018年8月没有人证明他是否去工地,所以不同意支付8月份工资6383.4元。3.***从入职期间,不听从领导安排,随意想去工地就去,不想去就消失。加上不参加公司任何培训,也不参加公司年会,公司多次要求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来,公司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0217.52元。4.***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没有加班申请,也没用主管领导签字,加班不生效,没有事实依据,休息日加班也是没有任何申请单和主管签字和工作内容,请求不支持支付节假日1761元和加班费37567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和***均对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18)1244号裁决书不服,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用人单位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北京***业弱电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院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