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唐××与被告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富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6097号之一

原告: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凤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钧,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雪文,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威海富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

原告唐××与被告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富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宫伟丽

人民陪审员  刘俊珍

人民陪审员  柳立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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