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6097号之一
原告: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凤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钧,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雪文,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威海富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
原告唐××与被告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威海富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宫伟丽
人民陪审员 刘俊珍
人民陪审员 柳立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