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

枣庄之信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财保366号
申请人:枣庄之信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FB5LA5A,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田庄村委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许迎礼,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147849762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49号4幢。
法定代表人:凤杰,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吴二国,男,1985年5月生,汉族,住峄城区。
申请人枣庄之信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吴二国的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吴二国的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有赠予、转让、抵押等有损查封物价值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姜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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