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2民初1312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49号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