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22民初1312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49号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同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