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木垒县恒发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966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729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木垒县恒发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县新户乡民生工业园企业中部基地10号楼408、409室。
法定代表人:**,木垒县恒发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木垒县恒发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2民特2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20896元,已执行标的为0.00元,未执行标的为72089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26日、2022年3月15日、2022年5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木垒县恒发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木垒县恒发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给申请人做询问笔录,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五、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木垒县恒发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六、本院前往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社区反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5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木垒县恒发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艾克热木江
审判员 冷 长 青
审判员 麦 祖 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依买 尔江